管道元件和材料的检验
1.管道元件和材料应具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2.管道元件和材料使用前应核对其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标识应清晰完整,能够追溯到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3.当对管道元件或材料的性能数据或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异议未解决之前,该批管道元件或材料不得使用。
4.管道组成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应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1)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寄。
(2)质量证明书包括:材料化学成分、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热处理状态、无损检测结果、耐压试验结果、型式试验结果、产品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外协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证明等。
5.铬钼合金纲、含镍合金钢、镍及镍合金、不锈钢、钛及钛合金材料的管道组成件,应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材质进行复查,并做好标识。材质为不绣钢、有色金属的管道元件和材料,在运输和储存期不得与碳素钢、低合金钢直接接触。
6.阀门检验
(1)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阀体应完好,开启机构应灵活,阀杆应无歪斜、变形、卡涩现象,标牌应齐全。
(2)阀门应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应以洁净水为介质。不锈钢阀门试验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ppm。
(3)阀门的壳体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在20℃时最允许工作压力的1.5倍,密封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在20℃时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1倍,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mim。无特殊规定时,试验介质温度应为5~40℃,当低于5℃时,应采取升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