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